公文写作——“议案”怎么写?
一、议案概念
议案是指向国家议事机关(如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在人大《办法》中给的定义是:“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在行政《办法》中给的定义是:“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二、议案特点 (一)行文的定向性。它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文,政府的工作部门不能使用议案。同时,议案只能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行文。 (二)程序的法定性。议案的运行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请审议。从议案制作经由中间运行到审议批准,再到最后付诸实施,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就会失去议案的应有效力。 (三)时效的规定性。议案应当而且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同时,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类与格式 分类: 1.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 2.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指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 3.任免性议案。指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4.建议性议案。指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这种议案有些像建议报告,供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采纳。 格式: 议案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提请审议事项)、文种三部分构成。标题除采用完全式公文标题以外,多采用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形式。 2.主送机关。即提出议案的人民政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正文。议案的正文由案由、案据、方案和结语构成。 (1)案由。写明提出的问题,有时还要写明要求哪一部门解决这一问题。案由部分多以一个自然段完成,如果议案较短,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2)案据。写明提出议案的依据和道理。这部分是议案写作重点,也是议案能否成立的关键。案据部分的篇幅较长,一般都要分条列项撰写。 (3)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这部分内容多数与案据合在一起写作,在分析问题的同时,说明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4)结语。以习惯用语作结语。根据正文内容,可以使用“请审议”“请审议批准”等词语。也有的议案正文完了就结束,不加结尾。 4.落款。上款是收文机关,即某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的要写明某次或第几届第几次会议。下款是发文机关和行政首长签名,另行写提请审议的年月。 四、参考例文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XXX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 全国XX大会:(主送机关) 中国共产党第XX次全国XX大会明确要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缘由)党的十X届X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将其中涉及XXX机构改革的内容提交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审议。(具体事项)现将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XXX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审议。(结语) 国务院XX XXX 20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