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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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
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
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4 号)、《市贯彻<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政.办(2021)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保障村民
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实施乡村建设行
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细化
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区落地
生效,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1.编制县(区)域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
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
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逐村明确村庄分类,2021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分类与布局规划。
2.编制村庄规划。结合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先行,分类编制,有序推进,优先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
居环境提升示范村规划编制,2021 年全区力争完成 20%的行.政.村村
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 2025 年全区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3.核发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
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
机构联审结果,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
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用地空间。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
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
间,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2.拓展用地来源。要充分利用废弃坑塘、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
等土地资源,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拓展住宅建
设用地来源,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积极探索建
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一户多宅”腾退和村集体内部转让办法,
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选址应避开自然灾害易
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3.严格用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宅基地统一面积标准,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 667 平方米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
过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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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4号)、《市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