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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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
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
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
建筑垃圾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
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
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
作。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并核发城市建筑
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建筑垃圾管理行政
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专项规划,落实用地,做到与城市建设
相适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
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运输部门负责对超载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六)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
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重污染
信息发布、车辆尾气达标检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
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专
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开
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
管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
使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
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隔离、洒水
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
时组织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覆盖、
或防尘等措施
第九条 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
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城
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行政审批服
列材料
)申请表纸质原件 1份(附承诺书纸质原件 1份)
)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纸质复印1份。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
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
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二条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或者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
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运线
行。
五条 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
上路;
(二)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
摘要:

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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