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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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
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
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
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
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任城区、兖州
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
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
作。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并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批准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专项规划,落实用地,做到与城市建设
需要相适应;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依
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载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公路
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六)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渣土的监督和依法处罚;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重污染
天气信息发布、车辆尾气达标检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
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
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开发和再生资
源利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
实工地监管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
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
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隔离、洒水
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后及时组织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覆盖、
固化或防尘等措施。
第九条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
工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城
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
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纸质原件 1份(附承诺书纸质原件 1份);
(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纸质复印件 1份。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
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
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建
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
间运行。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
上路;
(二)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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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