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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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2026 年3月12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
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
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
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
标。
第三条 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
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
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
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是规划期内经济
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
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
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
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
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
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党中央集
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
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
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国家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
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
制。
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国
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
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方针;
(三)主要目标、指标;
(四)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
第九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
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
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
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第十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开展前期研究。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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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第三条 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