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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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
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
范围:
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
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
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
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
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
标志等。
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测量标志,并有义务制止和
举损坏测量标的行
第四条 市人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市测量标
志保护管理工,并织实本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管理机构(以下简
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
护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量标志的保护理工
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测
标志保护管理作。
第二章 测量标志的建造和拆迁
第五条 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
广通信等设施。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
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
持安全使用距
造单位需在建筑物上建造测量标志时,有关单
和个人应当予配合
第六条 性测量标志所占用的土地,建造单位按照
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为三十六至一百平方米
志的为十六至三十六平方米。
测量标志,应当设立警示牌。
第七条 工程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拆
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志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下列部门审
通知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后,方可
迁:
院和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永久
由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转报国务
院测绘行政主部门准;
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测绘行
主管部门转报队测管理门批准;
永久性测量标志,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
所在地的地(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
政府测绘行政管部备案
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和测量保管单位负责监督
迁。
第八条 单位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向拆迁测
单位支付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
摘要:

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范围:(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二)测绘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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