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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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
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
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
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
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
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
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
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
统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定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有关要求等事宜,同时督促指导市(地)政府(行
署)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
责,建立健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
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
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省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地)地
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部门
是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
确负责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向县(市、区)
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备。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强执法力量,落实执
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开展执法
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
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第二章 防 范
第九条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市
(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
警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省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
台,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促进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加
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风险。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指导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
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
本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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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