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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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
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
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
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
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
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
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
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扩大信贷规模。2022 年,安排 5000 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
不低于 200 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
微企业;安排不少于 100 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
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 XX 分行、XX 银保监局)
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
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 30 万户,力争全
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 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
款超过 4000 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1000 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XX 分行、
XX 银保监局)
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
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
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
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
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
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
延缓期限为 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
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
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
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
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 XX 分行)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
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
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优化融资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
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
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
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
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
“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
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
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
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XX 银保监局、人行 XX 分行)
四、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
运输专用 ETC、合法装载、通行 XX 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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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