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解读(108张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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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
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
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安全生产法修订历史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 年 11 月 1
日实施。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 年 8 月 27 日实施。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Š[2]Š
2020 年 11 月 2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
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草案)》。Š[3]Š
2021 年 6 月 8 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
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Š[4]Š
2021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
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 安全生产法修订说明
2021 年 6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制定的,2009 年和 2014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
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 2002 年的约 14 万人,降至 2020 年的 2.71 万人,下
降 80.6%;重特大事故数从最多时的 2001 年一年发生 140 起下降到 2020 年的 16 起,下降
88.6%。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
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
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
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
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
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我们爬坡过坎
提供了强大动力。本次修改决定共 42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Š这次修改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
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
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
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Š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
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
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
督管理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Š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
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
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
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
的新风险,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Š第一,罚款金额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
款数额,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提高至 30 万元至 1 亿
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 30%至 80%,提高至 40%至 100%。第二,
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
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
闭。第三,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
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
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指导思想鲜明、内容全面完善、更加贴近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和可操作性,对于整体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条文对照
2014Š年《安全生产法》Š 2021Š年《安全生产法》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Š
第三条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 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Š
第四条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第四条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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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安全生产法修订历史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