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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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
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
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
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
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
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
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
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
洁员、炊事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 45 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
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其中,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劳务公司
联系。
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
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
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
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
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
第十条 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
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
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
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
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
放。
(二非全日制用人。工标准由双约定但不得低
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
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
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
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
摘要:

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形式第四条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第三章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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