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合计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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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
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
定,根据《XX 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
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 (XX 新区、 XX 口生态经
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
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并
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订立养犬公约,养犬人
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犬类管理的
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
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
管理区。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
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
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
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
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重点
管理区进行管理。
我市 XX 县、 XX 县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自
行 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报县人民政
府批 准后向社会公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
区、辽 河口生态经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
区由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
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烈性犬和大型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包括 39 种烈性犬和 9 种大
型
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烈性犬的品种包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
夫犬、拳狮犬、杜宾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
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
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
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
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
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犬、
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中华田园犬(土狗)以及
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禁养大型犬的品种包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
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
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时间为:早 8
时 至晚 6 时。此时间段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
出户
遛犬。
第九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 24 小时禁止遛犬的区域为:
公园、广场、绿地、车站、河堤、商场、医院、学校等
人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
第三章 养犬免疫、登记、收容及认领
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
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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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XX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XX新区、XX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