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VIP专免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周永坤
现行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是公、检、法三家的“党
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以寻求新的历史定位。
一、政法委的历史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
政法委制度的源头,是 1946 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
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
“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 年12 月12 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
央法律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
子一类的机构。1949 年新政权成立,“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
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
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 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由集权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
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
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
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 1956 年的“中共中央法律
委员会”。1956 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
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任务是中共中央
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
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
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
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
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
1958 年6月10 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
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
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
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
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
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
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
权。”这个通知其实是逐字逐句照抄了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的毛泽东的
相关批语。从此,中国开始形成了至今难以改变的党政不分的、人治
的一元化体制。特别严重的是,从 1958 年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
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
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这个体制不仅在立法上,特别是
在司法上强化了人治体制,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委第一把手专权的制
度,党的领导成为书记的领导,而不是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这使 1954
宪法确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大确立的党“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
的方针失去了制度依托。从此一步步造就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条件。
这个政法小组的作用在于迎合当时党的领导人的人治偏好,毁坏
了正在起步的中国法治建设。例如,1958 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
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
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这个报告
直接导致全国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特别严重的是,它在“大跃进”的时
代氛围中引发了“公安大跃进”,这导致全局性的社会大灾难。中央政
法小组还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
体制”的报告,结果形成了完全违背宪法(1954)体制的“公检法三家
合一,公安为头”的极端人治体制。1960 年11 月,中共中央在对“报
告”的批复中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
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都成了公安的下属单位。警察领导
法院,这在任何正常体制下都是难以想象的。这两个措施无疑与八年
后的文化大革命存在因果关系。1966 年开始的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
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中央政法小组在名存
实亡了数年后,自 1972 年3月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谢富治病故后,它就
连形式都不存在了。
4.智库性质政法机构的重建
摘要:
展开>>
收起<<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周永坤现行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以寻求新的历史定位。一、政法委的历史沿革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政法委制度的源头,是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