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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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3.1、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3.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
(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3.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
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
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
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
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3.1.4、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
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
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3.1.5、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
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3.2、劳动合同管理
3.2.1、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
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3.2.2、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
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个月的,
不设定试用期。
3.2.3、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
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
3.2.4、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3.3.1、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
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
3.3.2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
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
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3.3.3、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4、工资福利
3.4.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
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3.4.2、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
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3.4.3、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
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
不支付加班工资。
3.4.4、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
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3.4.5、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
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
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3.5、社会保险: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
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四条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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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企业劳动用工制度3.1、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3.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3.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3.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