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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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抗诉申请书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处理。请勿
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 0277 9095)之
行 政 抗 诉 申 请 书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女,1987 年
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
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女,1979 年
11 月13 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男,1949
年3月11 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
**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男,1976
年2月17 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
江腾苑***室。.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
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
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武行终
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
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
(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
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
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原城建监察分
队办公室)处以 1200 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
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
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
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
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
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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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第一篇: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抗诉申请书(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处理。请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02779095)之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