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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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周永坤
 
  现行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是公、检、法三家
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应当将它放到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以寻求新的历史定位。
  一、政法委的历史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
  政法委制度的源头,是 1946 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
“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
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 12 12 日,中共中央书记
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
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 年新政权成立,“中央法律
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
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 年宪法生
效后,政权结构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
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
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
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 1956 年的“中共中央法
律委员会”。1956 7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
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任务是中共
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
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
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
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
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
  1958 610 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
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
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
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
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
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
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
央一同有检查之权。”这个通知其实是逐字逐句照抄了时任中国共产
党主席的毛泽东的相关批语。从此,中国开始形成了至今难变的
党政不分的、人治的一元化体制。特别严重的是,从 1958 年开
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协调”公、检、
法的关,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批的习惯。这个体制
在立法上,特别是在司法上化了人治体制,成了从上到下的
党委第一把手专权的制度,党的领导成为书记的领导,而不是党的方
针政策的领导。这使1954 宪法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
的党“必须严地遵守法制”的方针失了制度依托。从此一步步造
了文化大革的社会件。
  这个政法小组的作在于迎合当时党的领导人的人治偏好,毁
了正在起的中国法治建设。例如1958 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
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
法、民法、根据我际情况看,已经没有要制定
了”。这个报告直接导致全国立法工作停顿特别严重的是,它
在“大进”的时代氛围发了“公进”,这导致全局性的
社会大灾难。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交了“关于中央政法机关
简机构和 体制”的报告,结 完全违背宪法
1954
1960 11 月,中共中央在对“报告”的批中决定,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署办公,并由公一领导,
法院检察院都成了公的下属位。察领导法院,这在任
制下都是想象的。这两个措施无疑年后的文化大革存在因
1966 年开的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
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中央政法小组在存实年后,
1972 3月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谢富病故后,它就连形式都不存在
了。
  4.智库性质政法机构的重建
  1978 620
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部、民政部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
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文件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
究工作中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部、民政部的关由“领导”变成“协助”,可见
中共中央已经决定摆脱文革前政法小组一元化的老路,这个新的政法
小组是上政治机构的“智库”或助手,这是对 1956 年体制的
,而不是对 1958 个导党政不分的体制的回归。这体现了
革开放以来文革及其以前的端人治的体制的
向。
  一想更在“64 文件。中
1979 99
示》(64 文件),文件结了党委批案件的制
,消大制64 文件指出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重要的一保证法律的实
分发司法机关的作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责,不能互相代
不应混淆。为此,中央决定消各级党委批案件的制度。……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
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代法,不法律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
事务的和作法。”1980 124 日,中共中央发《关于成
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通知》
定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五项职能中,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
,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其作在于领导新时期繁重的立法工
作。不在此同时,各地也建立了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班
子、机构普遍建立。虽然中共中央并没有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
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但是它实上“已经在发党委职能
门的作,已经在宏观一组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这一向
文革前的党政不分体制的“自然回归引起了党的重视。
  1987 年,中国共产党三大召开,三大将实现党政分开作为
摘要: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周永坤   现行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以寻求新的历史定位。  一、政法委的历史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  政法委制度的源头,是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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