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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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
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
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
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系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
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
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议事协调
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全生产工作部署;
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民政府(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府(管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政府发出通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理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
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区、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标签: #安全生产

摘要:

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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