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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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
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
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
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中组发〔2015〕12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
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
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
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
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
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
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
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
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
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提醒
(一)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
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考察、各类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党组织建设等工作中,职工群
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
力的;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
的事项,牵头部门(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部
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
到位,有必要提醒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4.在年度考核或管理人员考察中,职工意见较大,反映较多,
民主测评 80 分以下超过 15%的。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落实“三重一大”等规定不力的。
6.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备等情况,但尚
未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有关规定的。
7.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个人廉洁档案存在漏报情形,情节较轻
的。
8.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或对员工反映管理人员一般性问题,
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9.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
话。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11.实施方式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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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第二章实施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