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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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16)
作者 国务院
(2016 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
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
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
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 ,对 涉 嫌 违 法 从 事 出 版 物 出 版 、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
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
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
扣押。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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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16)作者国务院(2016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保障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