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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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
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
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
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
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
(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
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
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
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
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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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
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
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
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
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
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
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
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
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
(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
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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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
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
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
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
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
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
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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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公文写作之家、材料每天更新、体制人加油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