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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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
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
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
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
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
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
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
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
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
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农村供
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
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
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
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
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乡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村(居、
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
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
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员岗位
补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水
质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计划任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
村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健康以及节
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对破坏农村
供水工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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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