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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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
线,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提高国有企业党
的建设质量, 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 治党,
突出政治功能, 提升组织力, 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 当,
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增强
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 力,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
党 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
革 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
企 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
层 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
众 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
层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 100 人、确因
工作 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
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党员人数不足 50 人、确因工
作需 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 人以
上 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
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
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 上级党
组织一般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中 央企业直 属企业 (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
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主指导, 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
定 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 召开党员代表大
会, 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
分配代 表名额。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 党
委 委员一般 15 至 21 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 3 年以上党
龄, 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 、省属国有企业的
党委 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9 人;
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正式党员
不 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 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 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
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 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 指
派 直 属 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
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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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