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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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
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代表的资格
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 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副团
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并
可 以 由
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长和人民察长选, 主席团酝商后 由主
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可以提出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
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
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
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
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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