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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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7 )
作者 中国人大网
( 1979 7 1 日第全国代表第二议通 1979 7 5 国 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 自 1980 1 1 日起施行 根据 1983 9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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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0 31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 的 决 定 》 修
2007 1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
()
()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制 和
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一律公开进行。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自己审判长
审判经讨论重大的或者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本级人民长可以列
诉。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在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
的判决和
的判决和
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7)作者中国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自2007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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