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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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 )
作者 中国人大网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 年 7 月 5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根据 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 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1986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
织法〉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
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
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
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
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
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镇压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的和其 他
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
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
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
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
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
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五)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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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作者中国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