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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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6 )
作者 中国人大网
( 1979 7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 7 5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 1980 1 1
根据 1983 9 2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议《关 于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1986 12 2
织法〉的决定》修改)
目 录
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镇压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的和
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使
()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
使
()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
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
实行监督。
()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守所、劳动改机关的活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作者中国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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