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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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
( 1980 2 21 2008
2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 2008
2 29 )
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
题报告和议案;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
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摘要: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8)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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