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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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 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改善生
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
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全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 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主
要包括废纸、塑料、布料、玻璃、金属、橡胶、家具、家
用 电器、电子产品和大件垃圾;
(二) 厨余垃圾: 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
皮核、茶渣等, 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
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
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
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四) 其他垃圾: 除上述 3 类垃圾类别外,未能收集的
各类生活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
等 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
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
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罚制度,协
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镇街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督
促居(村) 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
日常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
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考核。
市工贸局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相关
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负责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 要求建设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
审查的部分内容。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
场所的污染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
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科技、财政、教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普及生
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实施年
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 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并及时进行修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本领域
生 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各镇街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
公共视听等载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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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神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