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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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标准的通
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党(工) 委组织部(党群部),各
市直市管党(工) 委及驻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
人事部门:
为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三化六好”大抓基层党建的实 施
方案》(洪党建发〔2020〕1 号),着力破解基层党组织设 置
不规范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党建“三化”水平和基层党的 建设
质量,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等规定,现就我市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
如下:
一、党支部的设置
1.党支部的设立标准。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含 3 人,
下同)、50 人以下(不含 50 人,下同) 的单位、区域, 应成
立党支部。党员超过 50 人, 根据工作需要, 经县级党委组织
部门批准,可以设党支部, 其上浮比例不超过 20%。
2.党小组的设立标准。有党员 20 人以上的党支部, 应按
“职能相近、位置相邻、简便高效”的原则, 科学设置若干 党
小组。党小组党员数一般在 3 至 10 人左右,其中正式党 员
不少于 2 人。党小组设组长 1 名,由正式党员担任。
3.委员的配置。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
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必要时经基层党委批准可增设副书记
1 名。
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
员 7 人以上、 25 人以下的设委员 3 人,应设书记 1 名和组织
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由组织委员兼任),如增设了
1 名专职副书记(可兼任纪检委员) 的可设委员 4 人;党员
25 人以上的可设委员 5 人,应设书记、副书记各 1 名和组织
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有党小组的,委员一般由党小
组长兼任。
4.委员任职条件。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正式党员,
且上一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合格”等次以上。党 支
部书记应当有 1 年以上党龄。
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选前(任前)《党
员档案》专审。其中,书记、专职副书记人选由县级党委
组 织部门审查把关, 其他委员及党小组长人选由基层党委
审查 把关。
5.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村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
任期为 5 年, 其他基层单位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
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 3 年。
二、党总支部的设置
1.党总支部的设立标准。凡有党员 50 人以上、100 人以
下的单位、区域, 应成立党总支部。党员超过 100 人或不足
50 人,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设党
总支部,其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 10%。党总支部下设若干
党支部。
2.委员的配置。党总支部委员会有党员 50 人以上、75 人
以下的设委员 5 人, 应设书记、副书记各 1 名和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有党员 75 人以上的可设委员 7 人,应
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
员、统战(或青年、老年等) 委员。委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
兼任。
3.委员任职条件。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同党支
部委员会委员,上级党组织要进行选前(任前)《党员档案》
专审。其中, 书记、副书记人选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把
关, 其他委员及其下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党委审查把
关。
4.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村和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每届任期为 5 年, 其他基层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为 3 年。
三、村、社区党的委员会的设置
1.村、社区党的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党员 100 人以上的
村、社区或其他基层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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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各市直市管党(工)委及驻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三化六好”大抓基层党建的实施方案》(洪党建发〔2020〕1号),着力破解基层党组织设置不规范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党建“三化”水平和基层党的建设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等规定,现就我市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