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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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
( 2001 年 12 月 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9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 年 3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
治 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规定,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领导和支持村民委
员 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
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
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 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
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
整,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
村 民会议讨论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 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
务 确定, 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 事处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村民居住
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自然村(屯) 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 其成员分
布 应当照顾自然村(屯)状况。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其他成员由
村民委员会提出,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人口较少的村, 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
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 下列情况可以实行代理:
(一) 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 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
(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 履行职责时, 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委员代理主持村民
委员 会工作。
实行代理后, 应当在九十日内依法补选产生新的村民
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任期 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出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后, 代理终止。
代 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接受评议和监督;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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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