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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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乡村在保障粮食
等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等 方面的特有功能, 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增进乡村居民福祉,
全 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
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
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
济 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包括 乡 ( 民族乡、镇 ) 、村 (含行政村、自然村) 等。
第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
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第四条 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现全面
小康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
发 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第五条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
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在干部配
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
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采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
发展。
第六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
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七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确保中国共
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
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
(三)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
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促进绿色发展;
(四) 坚持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不断
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
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演变趋势等,规划
先 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第八条 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
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促农、
以城带乡, 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
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
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
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
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
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在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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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乡村在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增进乡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制定本法。第二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第三条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