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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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坚持和加强
党 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
主集 中制,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
高党的 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
关党内法 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
员 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
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
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
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
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
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
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
名单,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认真
贯 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
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 心
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
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 按照党性原则办事, 具有履
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
会全体会议, 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
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 400 至 800
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 300 至 500 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
般为 200 至 400 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
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 一般按照党的下一
级 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
机关 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 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
准,可 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
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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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