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含届中调整钮释义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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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
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
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释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这四类用人(工作) 单
位的具体含义: 1.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各种治理形式, 包括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也包括法人企业
和非法人企业,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 还有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等。2.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
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机关, 包括
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
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乡镇中国
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4.其他社会组织,出前述三类以外的
组织, 包括: 一是,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不需
要登记的 8个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 14 个社会团体,应进行
登 记的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各类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二
是, 雇工在 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
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 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基金会、会
计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
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 依
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 现
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
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
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 人,设委员 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
1人; 25 人至200 人,设委员 3至7人;
201 人至1000 人,设委员 7至15 人;
1001 人至5000 人,设委员 15 至21 人;
5001 人至10000 人,设委员 21 至29 人;
10001 人至50000 人,设委员 29 至37 人;
50001 人以上,设委员 37 至45 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
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9至11 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
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
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
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
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释义】:1.单位: 这里讲的单位, 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
指适用劳动法律的六类用工主体,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单位, 包括纳入国家性质编制的机关和
事业单位。 2.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可 以
由厂长、经理担任, 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这个主要看法律或者章程 如
何规定。没有正职的, 由主持工作的复制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没有董事长 的
法人, 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法定代表 人
之外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主要负责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重合,
也可能不重合, 例如固有企业的经理、厂长及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主要负责人。
而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可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但一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单位合伙人: 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 参与合伙经营, 以协议享 受
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因
此合伙人其实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 是资产所有者的组成人员, 不是劳动法意 义
上的劳动者, 是不能加入工会的, 自然不应成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 员
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的
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 条
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工会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 的近亲
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
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
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
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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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释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这四类用人(工作)单位的具体含义:1.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种治理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还有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等。2.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