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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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1979 7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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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0 3 14 全国次会议《〈中
2015 8 29 国人民代务委员会
〉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表大会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满十八周,不分民、性别、
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
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的归侨代表。
算, 由国库开支。
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
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 确定选举日期;
() 并组织代表候选人的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代表候选人名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作者人大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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