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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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
— 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
改为背景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之
后, 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
而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2018 年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保留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其监督
性得到显著强化,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
位。当前需要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协
调、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
培养与强化等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机关侦查权形成长效的
规范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法律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影响
2018 年 3 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
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 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
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
接问题,进而与《监察法》相衔接①。正如有学者所言, 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又一次推向重大改革的当口,
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实现
法律监督, 却始终是一个历史性难题。尤其是在当前依法
治国之语境下,检察机关更应着力找寻践行法律监督的全
新切入点,进而切实守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法律秩序①。
在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刑事诉讼法修正
草案公布前, 曾有部分学者和实务人员悲观地认为, 检察
机关侦查权将被完全取消和转隶,诸如“检察院以后恐怕 就
是个公诉机关了”“监察委的案件拿来就得诉”此类论 调的蔓
延, 呈现出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失落与焦虑;还有学 者认为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其所行使的“刑 事法律监
督”职能即“走向终结”,仅保留“行政监督” 与“诉讼监督”②。
然而,2018 年 10 月 26 日由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
定》 (以下简称《修改决定》)③显 然否定了这一点, 并且,
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很可能 成为未来巩固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地位的突破口与增长点。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基础:首先, 检察
机关侦查权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派生的;其次,
检察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和上下级领导体制均有助于其
行使侦查权;再次, 从诉讼原理上看, 收集和提交证据的权
力是诉权之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原本就是诉权的应有之
义;最后, 从实践角度来看, 检察机关对于部分案件直接行
使侦查权还有利于实现侦查与起诉的有机衔接④。此次
《修改决定》中虽然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
使侦查权的规定, 但也保留了部分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在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
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享有立案侦查权;对于监察机关
移送的案件,《修改决定》规定,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
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就此而言, 重新配置后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共有三类:自行
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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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之后,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而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保留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其监督性得到显著强化,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当前需要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培养与强化等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机关侦查权形成长效的规范运行机制。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法律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侦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