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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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3 00:00
内发改投字〔2017〕1490 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
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
的核准和备案行为, 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依法保护
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2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
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 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
政 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 应在履行核准或
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
综合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本
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
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
权限,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内蒙古核准目录》) 确定。具有项目核
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 和自治区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
国 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自治区实际会
同有 关部门研究提出,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根据
情况适 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内
蒙古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
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跨旗县(市、区) 项目
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项
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
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方案等, 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项目核准、备案
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
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
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 列明项目核
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
办 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
工作 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企
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
办理、监管和服务, 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
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 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
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
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作为后续
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
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公开项目
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
定 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
关键 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 并依法办理城乡规
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
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
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
整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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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12-1300:00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页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