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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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州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 提高市场竞争力,推
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8〕16 号) 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8 号),以下简称《实
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
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
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由各
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
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以经济效
益为导向, 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
争力相匹配, 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
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隶属关系, 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
的分级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
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 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
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
企业、金融类国有企业和文化类国有企业。具体分类与省
政 府《实施意见》一致。
第二章 工资决定机制
第七条 按照青海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
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
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
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
导线, 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八条 按照“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增减”的原 则,
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公益类、文化类企业注重社会
效益,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
增 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 具有以下情形企业当年工资
总额 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 80%范围内确定:
(1)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 商业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5 倍以上的;
(3) 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
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
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 具有以下情
形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 20%
以内确定:
(1)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
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 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
(3) 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或者适度下降。
4、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
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5.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
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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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海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州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