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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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精神, 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2020 年年底前, 完
成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换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
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主任由省政府协助分管教
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担任, 成员包括省委组织
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
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市
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承担日常工作。
省教育厅设立督学、副督学,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下设督政组、督学组、评估监测组、综合组, 负责具体工作
落实。各市(地)、县(市、区) 政府(行署) 教育督导机构
建设,可参照省级机构设置。各级政府要强化教育督导职能,
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 创新工作机制, 配齐配强教
育督导力量, 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够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督
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
组织一次综合督导,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省政府教
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国家教育督导规章制度、标准
的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
格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
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重在
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 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政策落地生根,确保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3.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
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建立相关工作
机制, 形成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
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
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4.强化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
机 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
育督 导机构报告。
二、深化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改革
1.配齐配强专兼职督学。实行专兼职督学准入制度。制
定各级各类督学聘任办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督导队伍。
按教育督导职能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聘任涵盖
各级各类教育的督政类、督学类和评估监测类的兼职督学。
市县专兼职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数 1:5 的比例配备,部分学
生规模较大的学校按 1: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
例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实现
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2.改进督学培训方式。构建以国培为引领、省培为主导、
地方自培为主体的分级分类督学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现代
信 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 全面提高督学
队伍 专业化水平。
3.强化督学队伍管理监督。建立各级政府对本级教育督
导机构的监督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
监督制度,健全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督学管理办法,
实行督学持证上岗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建
立督学奖惩与退出机制。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1.完善督政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重点督导评价
各级政府对教育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
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
项目实施等情况。
建立和完善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迎检机制。
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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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1.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换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