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VIP专免
2021 年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
行 办法(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文昌市土地征收制
度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海南
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
改〔2019〕1 号) 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
然资改〔2019〕8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系指为公共利益需要,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
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
安置的行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
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 以及政府在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开发边界范围内)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对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不属于省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予征收,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开发或者直接入市, 但能源、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
气、邮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除外。
第三条 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征地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
第六条 建立征地工作联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
导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推动全市征地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根据文昌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
镇建设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对经政府审查同意用
地的项目,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征地实施单位对项
目拟选址地块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摸清土地权属、面
积、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
意愿和补偿安置诉求等情况,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市
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八条 土地征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征收地块,发布征地启动公告。依据项目用
地选址和规划确定征收地块,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
启
动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征收地块的征地界线图、
土地权属图、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征地图纸交给
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前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
(二) 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人民政府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 由征地实施单位(属地镇人民政
府) 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并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属地
镇人民政府需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从合法性、合理
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状
况进行综合研判, 确定风险点,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
案等, 并形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经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审核后, 上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三) 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果, 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市财政、农业农村、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属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
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 由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
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
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市人民政府应
摘要:
展开>>
收起<<
2021年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系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