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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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
革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 号)
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回 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
党办 发〔2018〕107 号)要求,为加快构建银川市生态环
境损害 赔偿制度, 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结 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和习近平总 书
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 山
银山的发展理念, 探索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 态
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
偿解决途径等,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
区示范市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和保障。
(二) 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 同步开展案例实践。通过案例实践和经验总结, 进一
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重点工作,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 深入开
展宣传动员工作, 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 形成环
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途径
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
透 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 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 是指因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
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
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立足市情, 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工作,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鼓
励各县(市) 区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大胆探索
与实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策建议。
(二)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资源生
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 应当实施货币赔偿, 用于替代修
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 主动磋商, 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 赔
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
案 编制等工作, 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
赔
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 信息共享, 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 推进政府
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
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要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
与。
(五) 典型示范, 协同联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 强化工作配合、信息共享、问题共商, 建立部
门间综合协同联动机制, 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推动,及时总结
经验做法, 切实推动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扎实有效
推进。
三、工作内容
(一) 明确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
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
119) 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
能区、禁止开发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
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
成 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
4.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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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堂——海量公文资料,关注立即下载2021年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8〕107号)要求,为加快构建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