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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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
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
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
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
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
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
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
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
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
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管理协调机制、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下一级人民
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
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
安全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
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
摊贩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
摘要:

XX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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