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10中央纪律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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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
分 规定
(2010 年 8 月 12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
策界限, 惩处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
作人员;
(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
无出国(境) 公务, 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
费用, 到国(境) 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 其中包
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
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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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编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8月12日)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