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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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进一步充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 党建工作力量, 切实提升两新
组织“两个覆盖”工作质量, 依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 加
强全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
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
称党建指导员) 是指通过选派、选聘等方式, 派驻到市内非
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以及商圈楼宇、专业市场、园区等
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集中的区域开展党的各项工作的
党员同志。
第二章 选拔派驻
第三条 选派原则及范围。按照业务相联、产业相关、
行业相近为主, 地域兜底为辅, 向所有符合“四有”条件(有 注
册登记或备案、有固定经营活动场所、有管理团队和一定 数
量职工、有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 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 组
织, 及商圈楼宇,专业市场,园区等两新组织较为集中的
区域选派党建指导员。
第四条 选派渠道
(一) 各级党委组织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非
公经济综合党委、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直接联系一批体量大、
效益好、社会影响广的两新组织, 统筹安排干部担任党建指
导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 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 各级行业系统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向所辖两新组织
选派党建指导员, 结合行政工作同步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三)鼓励工作经验丰富、时间相对充裕的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或退休的党员干部, 以及在职或离
职的村(社区) 党员干部、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或及其他热
心党建工作的同志担任党建指导员。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到两新组织任党建
指导员按党政干部兼职有关规定执行。
(四)作为选调生接受基层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新区、各区县统筹安排部分在区县部门、乡镇(街道) 工
作且到村任职期满的选调生, 挂任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 条
件具备的也可挂任两新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
(五) 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原
则, 可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高校毕业生以及两新组织 从
业人员等,公开选聘全职党建指导员。
第五条 党建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共正式党员, 政治立场坚定, 牢固树立“四个 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近 5
年内无党纪政纪处分。
(二) 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 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政
策法律, 了解两新组织相关的经营管理常识, 具有一定的综
合协调和表达能力,善做群众思想。
(三)身体健康, 能胜任工作。
(四) 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全职党建指导员, 应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 35 周岁以下,有基层党务工作经验
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 选派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 年龄
原则上在 65 周岁以下。
第六条 选派的党建指导员任期一般为 2 年,到期后,
经过协商,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担任。社会化选聘的聘用期限
一般为 3 年,试用期半年。
第七条 党建指导员选派、聘用、调整等情况要及时向
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报备。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在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 主要做好七项工
作:
(一) 突出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宣传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增强对党
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教育出资人(负责人)、党员、员
工积极主动凝聚在党组织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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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充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力量,切实提升两新组织“两个覆盖”工作质量,依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指导员)是指通过选派、选聘等方式,派驻到市内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圈楼宇、专业市场、园区等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集中的区域开展党的各项工作的党员同志。第二章选拔派驻第三条选派原则及范围。按照业务相联、产业相关、行业相近为主,地域兜底为辅,...

